第一章 总则编辑 播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序推进文物的合理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贰吨谢嗣窆埠凸奈锉;しㄊ凳┨趵贰端拇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实施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文物的?;?、监督管理、利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文物工作坚持?;の?、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建设工程、旅游开发和文物?;だ玫然疃匦胱袷匚奈锉;すぷ鞣秸?,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すぷ?,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文物?;すぷ鳎魅废嘤Φ幕够蛘呷嗽背械O角诘奈奈锉;すぷ鳎谖奈锵喽约谢蛘哂兄匾奈锏牡胤狡盖胛奈锉;ぴ薄?/br>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ず图喽焦芾砉ぷ鳌?/br>发展改革、宗教事务、公安、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すぷ鳌?/br>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文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交制度。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ぞ蚜腥氡炯恫普に恪?/br>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文物?;ぷㄏ钭式穑Φ卑凑展娑ㄊ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さノ坏鹊氖乱敌允杖?,应当按规定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第七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志愿服务、设立基金、捐赠捐资等方式参与文物?;すぷ鳌?/br>对文物?;すぷ髦凶鞒鐾怀龉毕椎牡ノ换蛘吒鋈耍凑展矣泄毓娑ǜ杈窆睦蛘呶镏式崩?。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すぷ鞯男逃?,普及文物?;ぶ?,增强公众文物?;ひ馐?。每年8月的第二周为自治州文物?;ば?。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の奈锏囊逦?,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毁、非法买卖文物的行为。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文物?;すぷ鞯募喽剑适碧”炯度嗣裾赜谖奈锉;すぷ鞯那榭霰ǜ?。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任期内的文物资产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び牍芾肀嗉?播报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各级文物?;さノ坏谋;ご胧?,并纳入规划。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さノ坏牟豢梢贫奈锏木咛灞;ご胧?,并公告施行。第十三条 根据文物?;さ氖导市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在文物?;さノ恢芪Щ鲆欢ǖ慕ㄉ杩刂频卮⒂枰怨?。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划定工作由自治州文物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在文物?;さノ坏谋;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さノ话踩捌浠肪车幕疃6砸延械奈廴疚奈锉;さノ患捌浠肪车纳枋Φ毕奁谥卫?。第十四条 文物?;さノ坏谋;し段诮瓜铝行形?/br>(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识、?;そ缱推渌;ど枋?(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四)建窑、取土、采石、捞沙、毁林;(五)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六)攀爬、倚靠、骑坐文物;(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さノ坏谋;し段诮衅渌ㄉ韫こ袒蛘弑?、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文物?;さノ坏陌踩?。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域和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的划定工作,划定后的文物埋藏区域和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的相关信息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文物?;さノ坏谋;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ぃ⑹孪热范ū;ご胧┍ㄏ嘤Φ奈奈镄姓棵排?,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工程范围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さノ坏墓乓胖?、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迹的区域,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域和地下(水下)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的,建设单位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自治州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挖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自治州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制定?;ご胧?,遇到重要发现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 自治州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文物?;ぷ易裳贫龋胤轿奈锉;すぷ魈峁┱?、法律咨询和文物保护专业技术支持。第十八条 因地质灾害等造成文物的重大险情,自治州、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勘探、治理和抢救性?;ぁ?/br>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应急抢险等特殊需要落实专项经费。第十九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す芾碓鹑稳宋涫褂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す芾碓鹑稳宋渌腥恕?/br>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さノ唬浔;す芾碓鹑稳宋芾硎褂酶梦奈锉;さノ坏淖诮袒疃∷?。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第二十条 不可移动文物?;す芾碓鹑稳擞Φ弊袷叵铝泄娑ǎ?/br>(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二)不得改变不可移动文物被认定为文物时的原状;(三)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四)不得擅自改变文物?;さノ坏挠猛荆?/br>(五)不得以合理利用为名拆真建假,影响文物安全和景观原貌;(六)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ぴ鹑?。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す芾碓鹑稳饲┒┪奈锉;ぴ鹑问椋魅菲涠圆豢梢贫奈锏谋;す芾碓鹑?。第二十一条 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地方特色和历史价值的传统村寨、民居及建筑构件等,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对具有?;ぜ壑档氖敌型骋还遗乒芾?。建设工程的施工涉及到挂牌管理的传统村寨、民居及建筑构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确定?;ご胧?/br>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宗教活动场所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对所管理的文物以及其他具有?;ぜ壑档谋诨?、雕刻彩塑、唐卡、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器物进行认定,建立文物档案,健全?;す芾碇贫?,并报自治州、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收藏单位的,其文物档案和管理制度还应当向自治州、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宗教活动场所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文物行政、应急管理、宗教事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为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二)文物藏品对外交流、展示、展览前,应当依法向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收藏单位的,其文物对外交流、展示、展览前还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盗窃、火灾等危害文物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收藏单位的还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四)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一切火源、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的管理,配置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合理利用编辑 播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合理、适度和可持续的原则,有序推进文物资源的利用,挖掘文物的历史文化内涵,宣传民族文化,促进文物?;び肼糜尾?、公共文化事业的融合发展。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开展研究、宣传、教育、陈列等活动,推进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室)等展馆建设。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较好的博物馆、纪念馆和陈列馆(室)给予支持。第二十六条 鼓励村(居)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利用传统建(构)筑物开设博物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传统村寨民俗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宣传。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景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以文物?;さノ缓臀奈锏阄鞯穆糜尉扒Φ卑垂液褪∮泄毓娑ò才乓欢ǖ木延糜谖奈锉咎宓男奚裳ず桶踩ㄉ?。支持文物收藏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与非馆藏资源及与博物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融合,培育新型文化产业。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军长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文物藏品和其他实物资料的?;?、普查和统筹管理,挖掘传承红色文化,推进红军长征遗址遗迹保护性开发,弘扬长征精神。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5.12”汶川特大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史料的?;すぷ?,?;さ卣鹨胖芬偶?、文物史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地震遗址遗迹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成为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弘扬抗震救灾精神。
第四章 法律责任编辑 播报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文物?;さノ坏谋;し段诮ㄒ?、取土、采石、捞沙、毁林,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编辑 播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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